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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文里的反派小媳妇 第265节

    辛甜轻咳,“都冷静点,你们说袁平是举报人,有证据吗?我的事都还没结束,你们难道想重蹈覆辙,凡事都讲究证据。”

    被人锁的袁平,心情复杂。

    现在这个时候最相信他的人竟然是以前的死对头!

    袁平又挣扎两下,根本挣扎不开,耳边是同学在数落他的罪行,什么他找事,什么他捣乱。

    最后顶着那印有小巴掌的半面脸,委屈巴巴地喊,“奶!他们太欺负人了!别原谅,一个都别原谅!”

    辛甜:“……?”

    同学们:“……”

    袁平:“我就是想措措你风头,可举报人真不是我!我举报你那还不得天打雷劈糟折寿!”

    辛甜:“……”

    沉默,一片沉默。

    孙花意识到不好,以退为进,“他说不是就不是吧,我只是想寻求辛甜原谅。”说完眼泪汪汪。

    辛甜被恶心到,突然当众说:“举报人不是袁平。”

    视线中,矫揉造作的孙花浑身僵硬住。

    有同学问:“难道你知道举报人是谁!”

    辛甜:“当然知道。”

    袁平:“说!说出来!我是清白的!”

    辛甜:“你闭嘴。”

    袁平:“。”???

    辛甜瞪他一眼,这才扭头看向孙花,孙花浑身颤抖,扶着额头抢先说:“我头疼,我想回宿舍休息。”

    辛甜:“孙花,我报警了。”

    孙花:“!”

    “这什么意思?”

    “是不是为孙花刚刚差点被打呀。”

    “不对不对,你没听是报警了!了!不是要报警。”

    辛甜无视围观同学的议论猜测。

    她沉声说:“法网恢恢,人做坏事是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说得好!”

    雷鸣般的一声喝彩,吓到在场的同学。

    顺着声音看去,是个身穿制服的警察同志,国字脸带着威仪,浑身正气凌然。

    同学们下意识让开一条路。

    警察同志:“这位同学说的没错,凡是都要讲求证据,如今是法治社会,任何事情都要实事求事,无论大小,都有法律惩治。”

    有人眼尖,认出了后头跟着的系主任。

    同学问:“主任,怎么警察也来了。”

    系主任:“配合调查辛甜同学的案件。”

    众人:“?”

    警察同志面无表情地开口,“哪一位是孙花同志,有人告你诽谤,请配合我们调查。”

    孙花抖成筛子,白眼一翻,当众晕倒在地。

    “快送医务室!”

    同学手忙脚乱地背着孙花离开,警察同志也一同跟上。

    周慧撇撇嘴,“装相,刚刚还好好的现在就晕了?”

    陆让声音朗朗,“应该是做贼心虚,我实在是想不通,她为什么会举报辛甜。”

    剩下的同学恍然回神。

    那晕倒的女同学才是举报人!没看警察都来抓了。

    ……

    今日学校特别热闹。

    只是本该成为大家口中议论主题的交流生离校事件,被女同学诽谤被抓抢了热度。

    警察同志的那句诽谤,当时在场的好多同学都有听见。

    得到消息的人去了医务室,只可惜门被关上,只能透过窗户打量,最后连窗户也被拉上,耳朵贴在墙上也听不甚清楚。

    医务室内。

    警察同志率先在跟校方领导了解情况,同时等待孙花清醒。

    里面医务人员在检查,校领导则将当初那封举报信交给警察,包括当做证据的十几分单子。

    警察检查,看着那举报信皱起眉头,里面提及有同学投机倒把倒卖国家稀缺布料做衣服卖,金额高达上万元。

    七九年,万这个单位可不常见。

    校长说:“就是因为金额太大,我就找人了解了一番,不过被举报的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买卖……这是剩余的证据,最重要的贴在了外面公告栏上。”

    警察点头,刚刚来时扫到过,“我需要带走。”

    这案子,好像挺清楚的。

    就是诽谤,有这罪吗?

    外面安静下来,陆让陪着辛甜等待,视线扫过病床上躺着的人,垂下的手隐隐在颤抖。

    陆让看在眼里,轻轻点了点身前辛甜。

    陆让:“知道吗?”

    辛甜:“什么?”

    陆让:“《刑法》分则第27章 。”

    辛甜:“?”

    陆让:“妨碍名誉及信用罪第310条规定,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受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一千元以下罚金。”1

    辛甜明白了什么。

    陆让继续说:“她那举报信,一会散播出去,能关她两年。”

    装晕的孙花瞬间睁开双眼:“不行!”

    ……

    作者有话说:

    1此条由来《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年7月二次会议通过,80年1月1实施,查资料时没找到初版刑法有诽谤罪,才引用了民国刑法。

    只是单纯的扯虎皮,陆让吓人的,后举报信传播也不能成为多定罪理由。

    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期间大多定罪、量刑皆依靠政策,当时法律不健全。

    第140章 不要命作死

    孙花醒来就被警察同志带走了。

    当着医务室外, 那么多看热闹人的面,挣扎、哭喊,都没什么用。

    辛甜觉得奇怪, “真被带走了?”

    学校没拦着, 警察没调节,就这么被带走?

    陆让笑笑, 觉得单纯点没什么不好。

    他说:“可能学校想杀鸡儆猴,公安那边也想立典型。”

    辛甜嘟囔, “出乎意料。”

    陆让:“心软了?”

    辛甜:“才没有, 她活该, 我就想知道我还能不能问出原因。”

    为什么举报到她头上?

    警察录口供时, 问到了这个问题。

    孙花经过恐惧、后悔交织的情绪后,正经被带进派出所就放弃了抵抗的心思。

    她是公社里走出来的人, 自小天大的事情也就是大队支书或者队长处理,但凡是被警察带走的人,那就是重罪。

    老话说了, 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

    孙花说:“我就是害怕,辛甜看到我卖血了,我怕她告诉学校, 献血证当时是学校办的,我没献血, 却去外面把血卖了赚钱, 怕学校认为我有享乐思想, 当小资本赶出去。”

    录口供的同志, 一头雾水。

    为啥?

    孙花开了口, 眼泪就哗啦啦地下来。

    “也是我没本事, 不认识什么人,明明辛甜有罪,不管学校还是你们都没动她。”

    这话让录口供的同志黑了脸。

    什么意思?说他们偏袒呀。

    大手在桌子上一拍,“老老实实配合回答,不抓辛甜是因为人家没犯法,可你呢!先是诬告,现在还涉及到买卖血液,国家不允许的知不知道!”

    孙花:“可人家在街上光明正大的摆摊,既然不能买卖,你们为什么不去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