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二章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叶轩摇摇头,苦恼的道:“我也不知道该处理这片地火钟乳石林了,理论上如果可以放在明面,只要耗费百年时间,它就足以成为帮助翠霞剑派成为圣地,这也是我最中意的,但是它对于现在的翠霞而言,很明显不可能放在明面上。” 听了叶轩的话,红云思量了一番,突然笑道:“其实也不难啊,你自己都说了‘对于现在的翠霞而言,这片地火钟乳石林很明显不可能放在明面上’,原因不就在于翠霞不够强和中原正道各大门派不够弱吗? 我觉得之前你策划了却没有执行的吞并其他门派的计划可以作以优化再启动了,还记得连城诀的日月武盟吗?翠霞如果成为仙侠版本的日月武盟,这片地火钟乳石林还不是随便用,就算是海外三大圣地联手也问题不大吧。” 叶轩先是眉头一皱,随后舒缓,道:“日月武盟啊!有点困难,不过如果策划的好,还是有机会的,你打算走了什么路子,翠霞剑派可是中原正道,如果像是连城诀以明教为根基直接大摇大摆的横扫六合在这里是绝对不行的,鬼仙门都有百鬼夜行大阵,如果我们手段强硬的话,不知道还能会惹出什么超越天陆承载极限的东西。” :“我觉得笑傲江湖的剧本就不错,我这具三足血鸦之身就是成为魔教教主的好料子,等我一统魔道再运用着地火钟乳石林很快就能培育出足以压制中原正道七大剑派的势力,一旦大起杀伐将中原正道七大剑派的几个名声不太好的打残,瞬间就能形成道消魔长的局面。 到时候已经成为翠霞剑派掌门的你再提议弄个中原正道联盟和我分庭抗礼,我营造的巨大压力之下,就算是一向追求向世俗发展方得以与翠霞共执正道牛耳的云林禅寺也绝对没有可能拒绝。 我们两个消息互通,只要演演戏,不但可以让正道联盟吞并中原所有正道门派,还能很快就能让翠霞剑派成为中原正道联盟实际上的主体。 等时机一到,再找个机会由你领兵出发来个‘直扑魔xue,万里奇袭’的斩首行动把我这个魔教教主‘铲除’,再扫除整个魔道并把这片地火钟乳石林拿出来作为中原正道联盟的产业,到时候再花些心力手段就连云林禅寺也不让它独立出去,翠霞不就直接等同于中原正道联盟了? 到时候看在你这位盟主将这样一大片地火钟乳石林交给中原正道联盟的贡献上,绝对不会再有人反对你求取所有门派的道法术法的。 到时候你我不就能轻松把正魔两道各大门派的道法术法都拿到手了,省的飞升之前还要做窃贼一个一个门派的偷,多麻烦啊!” 叶轩的双眸之中光芒闪烁,红云的建议真的是打动了他,他之前也一直对获取正魔两道各大门派的道法术法毫无头绪,唯一的打算就是飞升之前还要做窃贼承担着各种风险一个一个门派的偷,现在有了红云的建议,不但能够完成淡一真人“扫除魔道、弘扬翠霞”的执念,还能够轻松获取正魔两道各大门派的道法术法,简直是再好不过了。 看着眼前的地火钟乳石林,叶轩咬牙下了决心,开口道:“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就是要干一笔大的,不然小家子气的真去一个一个门派的偷,不然就根本不可能成事。” 红云哈哈一笑,道:“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就是这个意思!” 叶轩在赞同了红云的计划之后,脑中思绪极速转动,道:“那第二元神法门还有你我之间的关系在我飞升之前都不能有丝毫的泄露了。 修改计划,鬼仙门积攒了千年的法器丹药全部都留给你作为建立魔教的资源,我现在取了几颗地火精泉结晶直接出去毁了鬼冢陵墓,弄一个鬼先生启动鬼冢自毁阵法欲要与我同归于尽的假象。 然后就带着已经赶来的翠霞弟子去鬼冢外面铲除所有的鬼仙门残余势力把空白的漠北留给你,你就一直待在这里一直修炼,把你自己的道法术法体系整理出来,然后自己炼制几件法宝,特别是遮掩气息及样貌体态的法宝一定要打造,最好是到你‘死’了也没有人能认出你我的关系。 等到我去南疆别云山庄将红袍老妖也斩了,在魔道声势最弱的时候再出现,然后一边组织新魔教,一一边不断找我麻烦,弄出正魔两道双日同天的势态,然后就是你所说的,你一统魔道成为魔教教主,我提议联盟成为正道盟主,以所有人为棋子弄出正魔相争的格局,最终一步步的完成我对翠霞及对喀斯特沃的使命。” :“我没有意见,在第二元神法门消息不泄露的情况下,只要注重沟通,随时保持警惕谨慎,完成这个计划对我们而言是非常简单。” 叶轩当即牵引问道剑剑光斩下十颗地火精泉结晶,收入袖中,道:“我等下把收在我袖中的法器丹药都放回第三层的库房。” :“恩!” 眼见回答之后红云的三足血鸦之身准备投入地肺熔岩,叶轩当即转身施展武道身法当即化为一道流光,在消耗了半刻时间将在鬼冢袖中的法器丹药都放回前三层的库房后,又花了半天的时间在鬼冢一二层的太幽殿和太虚殿绘制了一种只有自爆能力的阵法阵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