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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那个意思, 如今谁知道?如今只知道的是, 你已经用实际行动接纳了陶小六,带了他去湖心钓鱼。既如此,在湖心的时候你便有义务看护陶小六, 而你恰恰没这么做,为何?” 朱茂才冷嗤一声,“他又不是我的儿子,我凭什么看着他?” “凭你带着他去了湖心,而在湖心的时候,只有你能看着他!” 秦山芙不再与他多言,转向康若滨对他细细解释这个关键问题。 “大人,虽然陶小六不是朱茂才的儿子,但当朱茂才将陶小六带去湖心后,再无旁人可看顾陶小六的安危。陶小六只是个幼童,他的安危只系于朱茂才一人身上,因此,朱茂才便有义务看顾陶小六,而不是在其落水后袖手旁观。” 康若滨将她的话听了进去,嗯了一声,又问朱茂才:“此女所言有理。那么你当时为何见死不救?” 朱茂才扑通一声跪下,“大人!我不会水,怎的去救?!上回审讯就为了验我会不会水,差点让我丢了小命,我不能为了救他,而将自己的命搭进去啊!” “没有人让你豁出命去救,你休得混淆视听!”秦山芙反驳道:“我且问你一句,你去湖心钓鱼,手边就是鱼竿,就算你自己不会水,但将鱼竿伸向陶小六让他抓住,就那么难吗?!” 朱茂才一愣,嗫喏了半晌,磕巴道:“我、我怕他也把我带进水里去……” “陶小六只是幼童,你又在船上,有什么好怕的?我看你分明就是不想救!” 康若滨这才想起他手边应当有工具,问道:“你既不会水,为何不试着用鱼竿试着够他?莫不是成心想看着那小儿溺死?” 朱茂才被三言两句逼到绝处,半晌答不上话,头脑嗡嗡作响。又看到一旁陶氏二人面露窃喜的模样,一口恶气上涌,再也忍不了,破罐子破摔道:“对!我是不想救!我就是要看着他死!” 他手指陶氏二人,恨恨道:“他陶家对我恶事做尽,我不提着刀剁了他们都算心慈,陶小六自己不慎落水,我凭什么要救?!我的鱼竿就在他身边,他自己不抓住,能赖得了谁?我没想让他死,是他自个儿不争气!” “好一个自己不争气。依你的意思,看着他自生自灭便不是罪过了?” “没错!” “也就是说,如果陶小六真死了,你对此也感到无所谓?” “哼,报应不爽,天道轮回,老天既要他的命,我高兴还来不及!” 秦山芙叹道:“明知陶小六会死却不阻止,还乐于见到这种结果。朱茂才,你这便是故意致人于死地了。” 拿现代法律的术语讲,这就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然而这个朝代的法律并没有间接故意这种概念,秦山芙生怕主审官理解不了,掏出早已准备好的代理词呈上。 “大人,这是民女为本案所拟的代理词,里面有详细的说理,大人尽可参考一阅。” 康若滨也是头一回听说还有代理词这种东西,招手命人拿到自己眼前,粗一翻阅只觉这份文书说理条理分明,详略得当,案情背后的道理法理骤然明晰起来。 秦山芙对他解释道:“民女以为,朱茂才的所作所为,应定谋杀的罪过。所谓「谋杀」的「谋」,既可以是筹谋、算计,也有故意的意思,不可拘于字面意思去解读。谋杀既可以手起刀落害人性命,也可以以旁观者之姿杀人于无形之中。明知他人有死亡的可能性,虽不积极主动促成这一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此满足自己的报复欲,这在律法上同样是谋害。朱茂才既负有救助陶小六的责任,有工具去救却不救,致使陶小六溺毙湖中,便正是《大宪律》所载明的「谋杀」一节。” 康若滨也是审了多年狱案的老手,表面上风平浪静,内心却暗叹这女讼师竟无意中解了他心中多年的困惑。 本朝律法将杀人的罪过分为「谋杀」、「斗杀」、「过失杀」,然而他这么多年审案子审下来,发现实际情况远比律法规定的要复杂得多。 譬如在朱茂才这起案子之前还有一例案子。 一女犯为毒害丈夫便将儿子支回娘家,晚饭时往菜里下毒,不想正开饭时儿子却又回了家,女犯怕丈夫起疑,便只好让自己的儿子上桌吃饭,最后儿子死去,丈夫却未死,真相大白后女犯辩称虎毒不食子,她想杀的人是她丈夫而不是她儿子,儿子身亡纯属意外。 这起案子当时着实让康若滨头痛了好一阵子。 有人力主该女犯是过失杀,而康若滨却觉得不妥,最终考虑到女犯本要谋害的丈夫并未身亡,就折中定了这女犯谋杀未遂。然而康若滨自己也知道,这起案子是经不起推敲的,然而到底哪里不对,他至今也没理出点头绪。 这案子定案后大理寺也没追究过,就这样一道道死刑复核下来,女犯最终还是人头落地。然而遮掩过去的问题如今又摆在了眼下—— 明知对方因自己的行为受伤乃至身亡,却仍不作为予以阻止,这种行为,是否是谋杀? 秦山芙方才一番解释,令康若滨醍醐灌顶,恍然大悟。 他先前总是拘泥于「谋杀」的「谋」字,以为只有算计筹划才是「谋」,忽略了「谋」也是故意的意思,也有明知而为之的含义。 如此一来,先前那位下毒的女犯,明知儿子吃了有毒的饭菜会中毒身亡却不阻止,便已构成谋杀既遂,如今想来,当日重判却歪打正着,女犯死得不冤。如今类似的案子又来了。康若滨想通了这一问题,便不会再稀里糊涂定案。 --